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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车子与行人的距离是三十多米,那么受害人应该是在车后五十米左右才对,也就是说章青栋的供述不能成立。上一秒钟是六十多米,下一秒钟就是二十多米,一秒钟的时间怎么能看清实际距离?只有依靠刹车距离才能推断出实际距离,人和车子的实际距离应该是六十多米才对。”
何如意道:“据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毛烟雨说:‘我们统一一下口供吧?待会交警来了,我们就说当时是我开的车,…车子与人的距离是六十多米,我对事故负有责任。”心远问:‘烟雨,你能告诉我为什么要这样做吗?’
烟雨说:‘今天的事处理不好,很有可能闹出两条人命,…没有办法的。距离是最关键的证据,如果我们说实话,保险就会怀疑我们骗保,将我们告上法庭,是不会赔偿的,那么金芙蓉就白死了。’
根据这些供述,可以得出当时车子与人的实际距离没有六十多米,也就是说三名被告人是蓄意骗保。车祸瞬间,烟雨说:‘刹车,往右小幅度转弯。'
据烟雨在交警支队的供述,行人的奔跑速度为每秒6米左右,车宽2.5米,那么行人通过车前只要0.5秒就够了,如果车与人的距离有60多米的话,那么车子到行人面前需要2秒多钟,那么行人是不可能和车子相撞的。
正确的解释应当是行人从应急通道往左跑时,烟雨已经提醒心远了,行人到达车前时,心远已经在踩刹车了,那么车和人的实际距离应当是30多米才对,烟雨所说相距60多米不能成立。”
心远道:“青栋,你想要害死我们啊?”青栋道:“我没有想过案子还能翻过来,我以为是铁案如山了。我没有想过要恩将仇报,是我以死胁迫他们两个的,他们是胁从犯,适用缓刑,请法庭只追究我的刑事责任,不要去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烟雨道:“不论何如意假设是否成立,据刹车距离推断,刹车时车与人的实际距离是30多米是不会错的。30多米的距离只刹车肯定是不能避免车子与行人相撞的。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刹车,因为行人是往左奔跑的,所以应当注意右前方,右前方没有人和车时,往右小幅度转弯。我已经提醒心远了,可惜他没能做出正确反应,只踩了刹车,拉了手刹。
危急时刻考验的是驾驶人的应急反应能力,应急反应不当,很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应急反应应当做为驾校考试的内容,这是驾校的失职,应当追究驾校的责任。在危急时刻,高速行驶路况不明时,绝不能猛打方向盘。
当时如果是我在开车,我绝对有把握避开行人。我可以做一个模拟试验,以时速90公里行驶,前方放两障碍物,障碍物之间相距30多米,看我能否在撞倒第一障碍物之后避开第二障碍物?
只有在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才无责。而采取避让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而发生的事故,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交警支队原来的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我们没有骗保。\"
公诉人道:\"交警支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如下:经核查,事故责任不清,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具体如何判决,以法院为准。”
烟雨道:\"按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2款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风险大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车险公司如果不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车子无法避免行人被撞,就应当承担次责,赔偿受害人损失。\"
公诉人道:“交通肇事顶替的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并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量刑。毛烟雨联合章青栋、周心远作伪证,章青栋犯了妨害作证罪,毛烟雨、周心远犯了伪证罪。\"
烟雨道:“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
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
所有的罪名都要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诈骗罪名不成立。那么所有的罪名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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