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3章 代位权的考量
上官游龙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263章 代位权的考量,用精水养大的公主小说容苏,上官游龙,笔趣阁),接着再看更方便。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法庭上,商业银行出示了红日公司欠款的证据以及丽水湾公司欠款的相关材料。红日公司和丽水湾公司虽然提出抗辩,但都无法反驳商业银行的主张。
随着案件的审理,一个新问题浮出水面。商业银行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花费了3000元的必要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这笔费用由谁承担,成为了争议焦点。
商业银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所以这笔费用应该由红日公司承担。红日公司则表示,自己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承担这笔费用,而且这是商业银行自己发起的诉讼,费用不应由他们出。
渠成顺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解释道:“《民法典》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这个案子里,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红日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是导致这一情况发生的原因,所以费用应由红日公司承担。”
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了慎重的考量。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乡镇商业银行的请求,判决丽水湾公司在其欠款范围内,向商业银行偿还红日公司的借款本息。同时,判定红日公司承担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的3000元必要费用。
判决生效后,丽水湾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商业银行收回了部分欠款。红日公司虽然承担了费用,但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开始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寻找新的发展机会。
这场金融纠纷的解决,在青山镇引起了广泛关注。渠成顺借此机会,组织了一场面向企业的金融法律知识讲座,详细讲解了债权债务、代位权等相关法律知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他的话,让在场的企业负责人深受启发。
从那以后,青山镇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处理债务等方面更加谨慎,而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也成为了大家遇到法律问题时的首选求助对象,继续为维护当地的经济秩序和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